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表示,學位授予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了舞弊行為,可對指導老師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前公布了《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
依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規(guī)定,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學位授予單位對以下的舞弊作偽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其中包括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huán)節(jié)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fā)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和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意見指出,學位授予單位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對相關人員作出如下處理:對于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可分別作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對于指導教師,可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依照《意見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在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處理結果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備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監(jiān)督。對舉報人單位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
■ 說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擔責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曾參與過學位法制定過程中的討論。他表示,《意見》中用的是“可”的字眼,這就是針對所應承擔的責任“還有很多的裁量權”。在他看來,其中要對裁量的標準、程序建立起來,“把不同的情況區(qū)分開來,不至于出現(xiàn)導師不該承擔的責任卻最終承擔了責任”。
楊建順分析說,對于本科生,學生與導師關系相對比較分散,導師通常只是在論文寫作完畢后才看,這種情況下如果讓導師承擔責任是不是合適。對于碩士研究生,導師與學生關系更密切,如果論文有問題,導師應知道,這種情況下讓導師承擔一定的責任說得過去。
楊建順認為,很多時候博士生與導師是共同的研究者,理想狀態(tài)下博士生的研究領域可能會更加深入,導師也不一定深入得進去,如果讓導師承擔責任就“有一定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