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生產及生活供暖、供熱的蒸汽、熱水鍋爐(額定壓力低于1.6MPa)的檢修人員。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能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
第3條 熟悉掌握鍋爐系統設備、設施及管網的工作原理、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和維修技術。
第4條 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5條 2米及以上高空作業(yè)時,必須系好合格安全帶,并拴在牢固的地方。使用的工具、材料用繩索、工具袋傳遞,嚴禁隨意亂扔。
第6條 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確認制度。
第7條 熟悉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經常檢查事故應急措施,保證正常狀態(tài)。
第二節(jié) 操作前的工具檢查和使用
第8條 工作前應對工具的狀況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工具不能使用。
第9條 起重設備、工具禁止超負荷使用,禁止設備帶病使用。
第10條 使用的裝卸工具及繩索安全系數不少于6倍。
第11條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24V,在特別潮濕的場地、鍋筒內、聯箱部位以及周圍均是良好導體的地方,電壓不準超過12V。
第12條 使用電動工具和行燈照明時,電源應設漏電、過流保護。
第13條 電燈線不準觸及濕地、熱管、熱灰和一切熱面上。
第14條 行燈變壓器要放在安全位置,嚴禁放在鍋爐內。
第15條 使用電鉆注意事項
一、禁止手提電鉆的鉆頭及電源線。
二、工作時禁止直接用手清理鐵屑。
三、電鉆未停止時,禁止更換鉆頭。
四、禁止在不穩(wěn)定的地方打孔。
第16條 起重作業(yè)要專人統一指揮,參加起重人員要熟知方案。起重工具完好,重量倍數要符合要求,起重時,嚴禁在吊物、吊臂下站人和走動。
第17條 使用噴燈前,檢查是否有漏油、漏氣現象,如有嚴禁使用。
第18條 鍋筒內使用電焊時,一定要穿好勞動保護、絕緣鞋,墊好絕緣膠墊,并設專人控制電焊機和電源,發(fā)生緊急情況及時停電。
第19條 鍋筒及聯箱施焊時通風要良好,1人作業(yè),1人監(jiān)護。
第20條 進入鍋爐之前,必須檢查爐內是否冷卻,否則嚴禁進人作業(yè),防止燙傷及熱氣傷人。
第21條 鍋爐運行期間發(fā)生問題,需要檢修時,進出水閥門外部加盲板,防熱水流出傷人。
第三節(jié) 鍋爐設備的維修和檢修
第22條 鍋爐設備的檢修,必須上報施工安全措施和方案,經主管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
第23條 鍋爐在檢修前必須首先與其它運轉的鍋爐切斷聯系,掛上“有人工作,不許操作”的工作牌,并按以下次序進行:
一、主汽閥與其它主汽管隔開。
二、給水管與給水母管隔開。
三、鍋爐放水必須與其它鍋爐隔開。
第24條 完成上述工作,并經工作負責人檢查后,方可開始檢修鍋爐。
第25條 工作人員進入燃燒室及煙道內部進行清掃和檢修工作前,須把該爐的煙道、風道、燃油系統、煤氣系統、吹灰系統等與運行中的鍋爐隔斷,并與有關人員聯系,將給粉機、排粉機、送風機、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電除塵器、爐排減速機等的電源切斷,并掛上“禁止啟動”的警示牌。
第26條 在鍋爐內部工作3小時,需更換他人。
第27條 鍋爐的過熱器、省煤器、排管、煙道等處,都應冷卻至400C以下,才能進行清掃工作。鍋爐的檢查門、煙道擋板須全部打開,必要時可啟動引風機。
第28條 清除爐壁或排管的灰渣時,必須從上而下進行,防止灰渣下落造成人身事故。
第29條 清掃鍋爐內部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30條 對于大塊爐渣和將要脫落的耐火磚,須用長木棒除掉,工作人員須注意下落爐渣和磚塊。
第31條 往熱爐渣和熱灰上澆水時,須站在安全地點以免發(fā)生蒸汽燙傷,不可往自己身邊和別人身邊的爐渣或灰渣上澆水。
第32條 鍋爐清掃完后,負責人必須親自檢查所管轄的檢修范圍內是否有人和工具留在檢修范圍內。
第33條 在封閉汽包和人孔、煙道時,必須檢查內部是否有人工作,做清掃工作的人員必須佩帶好勞動保護。
第34條 在轉動機械部分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檢查是否掛上警示牌。
第35條 在轉動機械部分工作時,必須做好聯系工作,以防機械傷人。
第36條 鍋爐放水完畢后,打開人孔以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檢查該爐是否確實母管和總管隔斷。
第37條 打開人孔門時應有人監(jiān)護,并防止蒸汽燙傷。
第38條 工作人員進入汽包前,檢修負責人應檢查汽包內部溫度,一般不超過40℃,并有良好的通風方可進入。
第40條 進入汽包內的工作人員,衣袋中不應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爐管內。
第41條 在汽包內清洗汽包和排管時,應有1人在外面監(jiān)護。
第42條 檢查好洗管機,當洗管機電壓超過24伏時不允許放入汽包。洗排管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隨時能聽到爐內工作人員命令的地方。操作人員不準同時從事其它工作。
第43條 如需對鍋爐緊急檢修而未清掃時,負責人應查明操作位置上方確實無懸掛的大量熱灰渣。
第44條 煙道內部檢修前應先清掃,如緊急搶修而未清掃時,另外處理。
第45條 在煙道內進行工作時須打開所有人孔以保證通風,如須啟動風機時,工作人員應全部退出。
第46條 鍋爐在水壓試驗的升壓過程中,應停止鍋爐內外的一切檢修工作。負責人在升壓前檢查爐內部是否有其他人員工作,并通知暫時離開,然后才可升壓。
第47條 水壓試驗進水時,空氣閥和給水閥的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
第48條 禁止在帶壓運行下進行攆縫,焊接,緊螺栓等工作。
第49條 試驗后泄壓或放水時,在出水管處應無人作業(yè)。如檢修人員進行操作,須取得負責人同意,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第50條 鍋爐進行1.25倍工作壓力的超壓試驗時,在保持試驗壓力時,不準進行任何檢查,應待壓力降到工作壓力后,方可進行檢查。
第51條 汽、水管道及油管道的檢修工作,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并在檢修工作負責人領導下進行。工作人員應熟知管道系統的連接方式及各種閥門和配件的用途和檢修方法。
第52條 在許可檢修前,運行值班人員必須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換工作,保證檢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與其它部分隔斷,放去內部的汽水,有關閥門還應上鎖,并掛牌告知,對電動閥門還應切斷電源,并將這些操作記在值班日志上。
第53條 檢修管段的疏水門必須打開。
第54條 長時間檢修的管道,應用帶尾巴的堵板與其它管道隔開。
第55條 禁止在任何帶有壓力管道上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