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代表、北大法學教授姜明安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與此前的拆遷條例相比,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有很大進步,但仍存在改進空間。
歸納起來,他認為,征求意見稿有“七個亮點”“五個不足”。他表示,如果在五個不足方面都能得到完善,“不敢說不會有矛盾發(fā)生,起碼可以大大減少矛盾”。去年年底,姜明安教授曾經聯(lián)合北大其他4位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拆遷條例。
■七個亮點
1. 區(qū)分公共和非公共利益
姜明安表示,將公共利益用地和非公共利益用地進行明確區(qū)分,在征收程序、征收補償等問題上加以區(qū)分,可以規(guī)范各方行為。根據規(guī)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不允許強制搬遷。
2. 先征收補償后搬遷
姜明安表示,根據征求意見稿,今后政府只能先進行征收補償,然后才能對個人房屋實行組織搬遷。說白了,就是只有先把拆遷戶的房子買下來,才能讓拆遷戶搬走。
3. 解決拆遷主體問題
姜明安表示,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今后實施拆遷的主體只能是政府,這就取消了開發(fā)商進行拆遷的權力,開發(fā)商不能進入征收程序,也杜絕了開發(fā)商野蠻拆遷的可能。
4. 市場定價機制
姜明安表示,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即要求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這能較好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5. 90%以上同意方可危房改造
對于90%的人員到底由誰來定的問題,姜明安表示,這要由拆遷居民自己決定,一些想改善住房環(huán)境的居民必然會游說周圍鄰居。
6. 由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
姜明安表示,這是需要重點表揚的一點改進。之前,評估機構是由政府指派的,難免會出現問題,而現在把這個權力“下放”給了被評估人,并明確規(guī)定了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如果給出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會被吊銷資質證書,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7. 拆遷戶可起訴
姜明安表示,意見稿提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意味著被征收人可以“找地說理了”。
■五個不足
1. 交通補貼應予提供
姜明安教授表示,如果拆遷后,拆遷戶在等待新的住房下來這段時間,需要暫住其他地方的,相關部門還應該考慮為拆遷戶提供一定的交通補貼。
2. 營業(yè)性補償未納入
姜明安教授表示,如果政府沒有妥善解決經營者的經營房屋安置問題,經營者在外租房產生的房租以及經營損失,還可能會引發(fā)拆遷矛盾。
他建議,條款應解決這個問題,給予拆遷戶因搬遷導致小飯店、小賣部等的經濟損失,并由政府負責,根據稅務、工商部門評定,比如依照三年的經濟收入平均值或者其他的測算方式確定補償額。
3. 起訴期不應強制拆遷
姜明安表示,意見稿中應增加相關條款規(guī)定,拆遷戶在起訴期間,只有在諸如奧運會等緊急情況下,才可以動用強制拆遷。否則,如果在起訴期間,拆遷戶的房子就被拆遷了,那么官司即使贏下來也意義不大了。
基于此,姜明安建議,除非緊急情況下,不應在起訴期間強制拆遷。
4. 政府宜購買安置房
姜明安教授表示,如果拆遷補償款不能滿足居民買新房的需求,政府部門就應考慮為拆遷戶提供一套住房。
目前,一些拆遷戶的房屋并不大,如果選擇原地安置,很可能住不起原地段的新房。這樣,拆遷戶如果選擇原地的大戶型新房,差價還得居民自己承擔。而如果住戶的安置房由政府負責購買,那么也就無需補償差價。
5. 法院介入拆遷不合理
姜明安教授表示,法院是一個判決機構,是司法機關,當需要強制搬遷的時候,不能由法院出面。讓法院參與強制搬遷,會嚴重影響法院形象,進而影響法律尊嚴。
他認為,對是否需要強制搬遷,也應該成立一個類似裁判所的機構,來完成對強制搬遷的裁決,再由第三方完成搬遷,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