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教育部網站發(fā)布《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騷擾學生、遇突發(fā)事件不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收禮或有償補課等十余項行為屬于“違反師德”,將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12月18日。
受處分時暫緩資格注冊
近年來,教師收禮、體罰、性侵學生,“范跑跑”等案例,嚴重影響教師隊伍整體形象!掇k法》明確,這些行為今后都將受到處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等期限是24個月。
接受《辦法》監(jiān)督的“中小學教師”,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少年宮等機構教師,也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辦法》指出,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前可申辯
為了避免教師受到“冤枉處分”,《辦法》要求,學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門在對教師做出處分決定前,應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也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考慮到近來頻繁發(fā)生的教師性侵學生案件,征求意見稿還強調,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
此外,《辦法》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對此,首都師范大學副校長孟繁華建議,各地可以參照《刑法》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裁定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教師收受“禮物”的價值上限。
鏈接
“違反師德”的10種行為
1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
4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5 體罰學生的;
6 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7 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
8 索要或者違反規(guī)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9 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
10 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解讀
法律對體罰與適當懲罰無界定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看來,少數教師師德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兩方面。其一,由于政府部門投入不足,導致教師隊伍良莠不齊。其二,中小學和幼兒園避免老師體罰學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或要求教師自律,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師體罰學生的做法,當是在教育教學管理中,引入同行評價,以及家長委員會監(jiān)督、評價。”熊丙奇說,前者讓教師安心教學事務,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權;后者則讓學校真正重視學生權益,為保障學生權益而完善學校教學設施。
近年來,新疆、福建、重慶等多地均規(guī)定將“嚴肅處理”體罰及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然而,對于“體罰”與“適當懲罰”的法律界定,在我國仍是空白。
根治有償家教需保障待遇
首都師范大學副教授張爽指出,因為優(yōu)質教育資源不均衡,教育質量有差異,很多家長希望請教師做家教,這種需求也很難回避。但這造成了有償補課市場的失序發(fā)展。
張爽指出,若想從根源上解決有償家教問題,與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實到位。比如確保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的按時、足額發(fā)放,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待遇。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教師職業(yè)行為,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
(六)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七)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
(八)索要或者違反規(guī)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九)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yè)道德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第五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fā)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也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七條 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確定處分決定公布范圍時,應當堅持有利于維護教育教學正常秩序,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八條 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或者給予開除處分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yè)技術職務。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條 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外籍教師有第四條規(guī)定行為的,學;蛘咧鞴芙逃块T應當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